(四)、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為使經濟上陷於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草案特設債務人得提出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規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原則上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定之,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債務人亦得於規定最低條件以上之範圍內自行擬定,由法院逕行認可。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履行,即可避免擔保權人行使權利。(第54條、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