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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意外 仲介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0/02/05

房子有意外 仲介應說明

更新日期:2010/02/04 04:11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發生單純意外死亡的房屋,算不算凶宅?嘉義市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何錦郎表示,單純意外死亡算不算凶宅,內政部並未明定,但仲介業者應對所仲介的房子是否發生意外案件盡調查責任,並向買主說明清楚,才能避免發生買賣糾紛。

 

根據內政部於97年7月22日給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有關凶宅認定標準的函釋,指稱內政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於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有「本建築改良物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不過「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

 

何錦郎表示,從上述內政部對凶宅的解釋,對單純意外死亡到底算不算凶宅並未說明,不動產仲介業者遇到此類個案也感到頭痛,事實上單純的意外死亡算不算凶宅,可能因個案的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看法,建議內政部能夠明定凶宅認定標準,否則就只能請法官心證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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